第十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月平均工資額。 繳存基數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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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一次。 在錄用或調入年度內遇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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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得高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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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指每月從繳存基數中計提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包括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 繳存比例由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大連市政府審核后,報遼寧省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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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規定的繳存比例。 單位按有關規定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為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可與住房公積金同時繳存,但應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將住房補貼部分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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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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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職工本人可以免予繳存住房公積金,其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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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注冊的每月發薪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管理中心辦事處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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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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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規定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部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照相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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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管理中心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管理中心辦事處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卡的發放、信息變更、注銷、掛失補發等具體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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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單位經營狀況確有困難,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表決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單位可以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前年度未繳的住房公積金可暫緩或分期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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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單位因連續兩年處于嚴重虧損或者停產、半停產狀態等原因,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需要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為一年;超過一年仍需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按照規定報請審核、批準。經批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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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符合應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規定的單位,以沒有采取實物分房、不實行住房補貼政策和住房建設資金不足為由,申請暫緩繳存提高繳存比例部分的職工住房補貼,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報管理中心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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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補繳手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同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優先償還。 單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存或者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單位辦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續前明確繳存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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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計算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時,其繳存月工資基數按照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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