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參保職工依法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除急救、急診的以外,應當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生育保險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接受相關醫療服務。 全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確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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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當遵守自治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于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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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組織實施生育保險制度; (三)監督檢查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支付和生育保險各項政策的落實情況; (四)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行生育保險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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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職責是: (一)負責原州區境內生育保險參保登記、基數核定和費用的征繳、支付和管理工作,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二)協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市本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行生育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進行生育保險調查和統計; (四)指導全市生育保險工作; (五)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建立協議關系,為用人單位及職工提供生育保險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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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由財政全額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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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用人單位、職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生育保險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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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收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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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年度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育保險基金的征收、支出等事項有意見和建議的,可以向有管理權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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