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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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其他與技術交易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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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有益于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技術信息均可以交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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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技術交易當事人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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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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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市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區、縣(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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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管理工作,扶持技術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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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在技術市場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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