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低收入居民救助制度,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擴大社會救助的覆蓋范圍,提高我市社會保障水平,根據《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9號,以下簡稱《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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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救助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根據本市低收入居民的申請,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項目救助以及必要的臨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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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堅持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鼓勵就業、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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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市政府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居民實際生活水平適時調整認定標準,并予以公布。 低收入居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認定標準的戶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以下簡稱“低保人員”)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認定標準的居民(以下簡稱“低保邊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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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低收入居民根據困難情況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項目救助和臨時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規定,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低收入居民實施的生活救助。 項目救助是對低收入居民實施的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養育扶助、法律援助、就業援助等方面的專項救助。 臨時救助是指針對低收入居民遭受自然災害等意外實施的臨時性、應急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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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的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保障、教育、司法、住房建設等部門在職能范圍內做好相關的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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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低收入居民救助所需經費,按屬地管理原則,列入各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堅持以政府救助為主,鼓勵和倡導其他社會組織、企業、個人對低收入居民給予幫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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