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婦女對家庭的共有財產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員同樣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其他家庭成員不得以婦女勞動收入少或者無勞動收入而加以限制或者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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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農村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的權利。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者村規民約不得有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等權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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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在同等條件下,對老年婦女和喪失勞動能力并且無生活來源的婦女應當給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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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喪偶婦女有權自主處分本人所有的財產、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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