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相關業務辦理。城鎮居民應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填寫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核定表,并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資料。下列人員還應同時提供以下有效證件: (一)屬重度殘疾的,需提供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屬低保對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屬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四)非本市戶籍人員,需提供《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證》; 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學校、幼兒園應留取以上證明資料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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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審核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核定表和相關資料后,將參保人員信息錄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繳費核定,并向參保家庭出具參保確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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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審核昆明市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核定表和相關資料后,將參保人信息錄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采集系統,報數據盤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核定,并領取參保確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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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保家庭、學校、幼兒園持參保確認通知書,自次日起于當月25日前到指定繳費地點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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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家庭憑繳費憑證,于15日后到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領取社會保障卡和醫保證(限用于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憑銀行收費憑證,于15日后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醫保證,30日后領取社會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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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繳納次年保險費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繳納當年保險費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保繳費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參保人繳費標準和保險待遇以核定時的狀態為準。已進入醫療保險期間的,不因任何原因辦理退費手續。 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后,又按規定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日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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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應承擔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采取“當年預撥、次年結算、多退少補”的辦法核撥。 啟動初期,市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人數和結算需要,預撥啟動周轉金,以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正常結算。啟動周轉金從次年市財政補助中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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