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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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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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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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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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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