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市醫鑒辦、市社保基金中心和工傷康復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到全市各有關單位了解工傷職工的有關情況,使工傷職工能得到早期康復治療;工傷職工所屬單位及指定醫院應積極配合工傷康復機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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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非本市工傷保險康復對象的其他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費用,費用由工傷人員或所在單位按規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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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但單位拒不轉送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檢查和治療的,工傷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局投訴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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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負傷后,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工傷康復機構的康復治療的,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醫療期內,經市醫鑒辦確認需早期介入康復的康復對象,單位或指定醫院拒絕接受的,由單位或指定醫院承擔其經確認應接受早期介入康復之日起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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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工傷康復待遇申請程序和費用結算辦法,由市社保基金中心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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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5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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