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高校畢業生市場的貫通,盡快建立健全統一開放、功能齊全、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規范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求職、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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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實現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信息聯網,推進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共享,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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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或者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相關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并出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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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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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少于20萬元的開辦資金(其中備用金不少于10萬元); (二)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服務場所; (三)有4名以上具備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指導師職業資格或者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職業中介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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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職業中介許可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經批準獲得職業中介資格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職業中介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經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驗,年度審驗不合格的,應當督促其改正。具體審驗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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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等情況,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免費職業介紹等公益性就業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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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鼓勵職業中介機構建立行業自治組織,實行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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