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特殊工種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篡改職工檔案等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在辦理特殊工種退休過程中存在上述行為的,按照渝府發〔2004〕95號文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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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市勞動鑒定中心或者其他有資質的法定技術檢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特殊工種檢測中,違反法定檢測標準、檢測程序,或者有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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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特殊工種管理、辦理特殊工種從業人員退休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按照渝府發〔2004〕95號文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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