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生育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制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并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 (四)指導、管理、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依法監督各項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情況; (六)審核生育保險基金的預決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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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制定本省相應的實施標準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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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生育保險業務流程; (二)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三)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 (四)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結算; (五)按照規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六)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查詢服務; (七)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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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生育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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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下列有關生育保險工作: (一)生育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檢查; (二)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工作; (三)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生育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和結余額的安排等; (四)匯審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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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人口計生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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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項生育保險規定的貫徹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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