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招調員工工作,并對各區勞動部門招調員工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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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招調員工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按全市統一的要求辦理招調員工業務,為企業和員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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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已辦理招調工立戶登記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招調工業務直至該情形終止: (一)未按規定辦理工商年檢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年檢的; (二)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申報的; (三)用人單位被申請破產的; (四)逾期未申報招調工計劃和統計信息的; (五)未依法納稅的; (六)有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 (七)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難以正常開展人事管理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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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審查本單位擬招調員工的有關材料,由單位經辦人到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辦理本單位招調員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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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招調員工報批過程中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招調工業務2年,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企業征信系統,并根據具體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經辦人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招調工手續的,或不具有代理、派遣資質的機構以代理或派遣方式辦理招調工的; (二)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在企業組織考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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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擬招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招調手續,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個人誠信征信系統,并在3年不再受理其招調工申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在職業技能鑒定、職稱評審等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的; (三)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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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在招調員工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簽字負責制,簽字人為直接責任人。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后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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