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實行醫療保險照顧政策,實行單獨籌資,單獨列帳管理。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個人負擔的部分費用,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在公務員醫療補助中支付;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在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或未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單位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可參照離休干部醫療費專項統籌管理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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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市區范圍內(含市直、亭湖區、鹽都區、市開發區)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醫療保險待遇、醫療服務管理等均執行統一標準和程序。各縣(市)的醫療保險具體標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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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鹽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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