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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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州、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財政、經辦機構和銀行的收繳對賬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審計、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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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規范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 建立醫、患、保三方激勵約束機制,確保本辦法的順利實施,由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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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學校、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社會保險稽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等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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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在參保年度內發生下列情況時,終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一)參保人死亡的; (二)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 (三)參保人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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