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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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擇業求職者應當持身份證和反映本人技能及有關證明材料,到相應的職業介紹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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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勞動者擇業求職,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岐視。對招用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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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擇業求職者,慶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技能或者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選擇國家實行職業資格標準的工作崗位的,必須具有相慶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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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行政區域外勞動者擇業求職,應當持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頒發的有關證件,到務工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證,并到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許可手續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擇業求職登記。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各類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到本市擇業求職,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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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必須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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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慶當到相慶的職業介紹機構登記,并且提供有關證件和招工數量、招用崗位、待遇、社會保障等基本情況。刊播招用員工廣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用人單位到本行政區域外招用員工,慶當經旗縣(區)以上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本行政區域外用人單位在本市招用員工,慶當持當地縣級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或者人事部門的許可證明和營業執照等必要證件,到當地旗縣(區)以上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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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擇業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依法簽訂和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并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合同鑒證、社會保險等手續。招用臨時工或者招聘退休技工、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慶當按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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