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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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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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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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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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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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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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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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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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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