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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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網絡、電視等交易平臺運營商對假冒專利或者侵犯專利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大型零售企業經營者、展會舉辦者對未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的單位,未拒絕其入場銷售或者參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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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重復侵犯專利權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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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從事專利服務,未依法取得相關資質或者資格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泄露、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出具虛假報告,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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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專利資助、獎勵的,由實施資助、獎勵的機關撤銷獎勵,追回資助、獎勵資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五年內不得申報政府專利資助,相關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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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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