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統一閱卷的組織協調工作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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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專利法律知識與相關法律知識科目采取機讀閱卷方式;專利代理實務科目采取無紙化人工閱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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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在考試結束后公布專利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科目的試題及其參考答案;公眾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內對參考答案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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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拆封答題卡封裝袋、機讀閱卷、掃描答題卡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指定地點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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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參加專利代理實務科目的評閱工作,由相關專家組成閱卷領導小組制定專利代理實務科目評分標準,閱卷人員應當根據評分標準認真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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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閱卷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得將答題卡帶出閱卷地點,不得損壞或者丟失答題卡,不得外傳與閱卷有關的信息。發現答題卡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不得擅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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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考試成績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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