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由村干部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基金利息等組成,全部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
第十五條
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財政部門設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
|
第十六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實行逐級匯繳制度。市(州)級財政專戶將所轄縣(市、區)上解資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省級財政專戶。
|
第十七條
村干部養老金發放,實行逐級下撥制度。市州級社會保險機構將所轄縣(市、區)養老金支出預算匯總后上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審核批準后,由省級財政專戶撥付市州級財政專戶,市州級財政專戶再將資金撥付縣區級財政專戶?h(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同級財政專戶申請資金,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
|
第十八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在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收益不低于同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賬利率的基礎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投資運營,以保值增值。投資運營的收益記入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投資運營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
第十九條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