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25%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連續失業滿2年以上的; (八)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 (十)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贍養或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十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七)、(九)項規定的,應當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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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核實并加蓋公章,填寫《麗江市住房公積金支取(銷戶)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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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工符合第二十四條 第(一)、(二)、(三)、(八)、(十)項規定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也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家庭成員(僅限父母、子女)申請提取。 符合第二十四條 第(一)、(二)、(三)、(八)、(十)項規定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保留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全額提取的,其提取金額為職工上一結息年度(每年6月30日結息)的全部個人賬戶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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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職工及其配偶在原住房被拆遷后購買新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出扣除拆遷補償款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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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出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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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5% 的,職工及其配偶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出當年實際發生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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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支取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并及時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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