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和用人單位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施有效監控。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為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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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并按要求提交相關的資料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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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且有可能轉移、隱匿設備、產品及其他財物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相關證據,對涉案財物可以依法暫扣。暫扣財物價值一般不得超過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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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不能按時發放勞動者工資的,可由勞動保障、建設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建設單位先予支付,支付的額度以拖欠的工程款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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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施工企業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在勞動者工資未足額發放前不得參與建設項目招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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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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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五)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有意轉移財產,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影響工資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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