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
|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設立集中封存庫,管理以下情形人員住房公積金: (一)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落實新單位或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二)調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三)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職工住房公積金在單位內部封存,自愿轉入集中封存庫的; (五)其他。
|
第三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單位應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職工身份證明復印件。
|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其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或集中封存庫: (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職工調入、調離本市的; (三)單位合并、分立的; (四)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后,職工住房公積金進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庫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六)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
第三十八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應自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到集中封存庫的手續。 職工與新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新單位應自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
第三十九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集中封存手續。
|
第四十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