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在校學生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60元(含參加意外傷害門診、意外傷害致殘和疾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死亡商業保險費),財政補助70元。困難家庭學生個人繳費部分由學校的主管政府(含金華開發區管委會)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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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除在校學生以外的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60元,財政補助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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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其他城鎮居民參保人員,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260元,財政補助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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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人全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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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除在校學生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個人繳費部分由戶籍所在地政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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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按市、區財政體制分擔的財政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部門分別按年度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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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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