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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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指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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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本規定不適用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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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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