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城鎮職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即為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可在其中自主選擇就醫。勞動保障部門根據需要,適當增加婦幼專科醫療機構作為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應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居民醫保醫療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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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往城鎮職工轉院定點醫療機構或外地醫療機構治療的,須由本市定點三級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并報社保經辦機構核準。除緊急搶救外,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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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個人支付;醫;饝Ц兜牟糠郑啥c醫療機構記賬。因轉診或緊急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在治療結束后的30日內,持有關單據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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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居民醫保醫療費用結算采取總額控制、定額結算、項目審核、年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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