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
第七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
第七十七條
本章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