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短期聘用和雇用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或雇主必須為其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應當按規定到統籌區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并按規定繳費。
|
第二十三條
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實行低費率,以保當期、保大病為主。 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 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自繳費次月起,參保農民工可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