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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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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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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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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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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