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調動我市農村基層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保障他們退養后的基本生活,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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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縣(區)鎮、鄉(街道辦事處)所轄的農村基層干部,即納入財政補貼的在職在編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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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村基層干部養老保險以縣、區為統籌核算單位,以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參保單位,參保單位應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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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是農村基層干部養老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基層干部養老保險的監督管理。 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門是本市農村基層干部養老保險的業務管理部門,各縣、區社保基金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區社保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被保險人養老保險關系的建立和養老保險待遇核發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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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農村基層干部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養老保險費由市、縣(區)、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及被保險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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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村基層干部的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掛鉤,同時建立合理的調節機制,使其養老保險待遇與我市農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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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縣、區政府應保證農村基層干部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各縣、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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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農村基層干部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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