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辦好社會主義企業、事業是工會和行政的共同任務。基層工會要支持行政負責人對生產行政工作行使職權,維護生產行政指揮系統的高度權威,教育職工遵守廠規廠法和職工守則,發動職工積極參加企業、事業的改革,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質量,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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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要組織和代表職工群眾監督企業、事業單位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在行政決定有關生產和職工切身利益問題時,工會應參加研究,提出意見,維護國家利益、企業事業集體利益和職工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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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基層工會代表職工與行政簽訂合同或協議;受理職工群眾的申訴,參與調處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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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基層工會積極主動地參與企業、事業改革,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職工群眾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議,協助行政制訂改革方案,發動職工群眾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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