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具體規定,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文件執行。
|
第十七條
對社會福利企業應按產品實行行業歸口管理。各地在安排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時,要按國家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對適合殘疾人生產、工藝相對簡單、銷路比較穩定、且社會福利企業具有生產優勢的產品,應優先調劑和安排給社會福利企業生產,逐步劃定某些產品為社會福利企業專產專營。
|
第十八條
計劃、物資和各行業歸口部門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建設中所需的原材料、燃料、技術等,要積極給予支持和照顧;對納入國家和地方指令性調撥計劃產品生產所需的計劃分配物資,分別由國家和地方按計劃供應。
|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具體幫助社會福利企業搞好技術改造。技術改造項目應按隸屬關系和計劃管理體制,按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計劃及行業規劃。
|
第二十條
對社會福利企業產品創優、上檔升級等項工作,要按照產品和行業與其他企業同樣對待。
|
第二十一條
各地計劃、民政、物資、財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及各行業歸口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切實幫助社會福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
第二十二條
對安置盲人較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在物資、資金、勞動保險、產業政策等方面,給予特殊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