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惠民政策時,應當優先考慮計劃生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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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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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可按照下列規定休假,假期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結扎輸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結扎輸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懷孕不滿三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遇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假期的,由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確定。 施行節育手術確需護理的,經手術單位證明,給其配偶護理假,視為出勤。 接受絕育手術者系農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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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共同申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或者男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六十周歲,女性滿五十五周歲,按照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夫妻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夫妻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另一方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夫妻均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解決。 農村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按照國家規定由人民政府發給獎勵扶助金。 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婚后終身無子女的農民或者無業人員,可給予一次性投保獎勵,或者在其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生活上的照顧。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申請再生育的,從領取《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和優待,生育后不再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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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和雙女戶家庭,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照顧; (二)在勞務輸出時優先推薦其家庭勞動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自繳費用,按照規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負擔;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幫助發展生產和審批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的宅基地按兩人計算,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標準;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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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對符合再生育一胎條件,主動放棄生育二胎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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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提倡和鼓勵男方到農村的女方家庭結婚落戶,女方所在地應當準予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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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農村應當在獨女戶、二女絕育戶中優先實行養老保險,并采取多種形式的社會保障辦法幫助獨女戶、二女絕育戶解決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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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獲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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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對模范實行計劃生育單位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對據實舉報計劃外懷孕、計劃外生育、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非法銷售或者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等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給予保護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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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于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和社會保障。經費來源于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投入、征收的社會撫養費以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捐助。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社會保障措施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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