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合資企業同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職工的生產或工作任務、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紀律、試用和合同期限以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報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及合資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雙方均應嚴格遵守。變更合同,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并報原備案單位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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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即告終止。因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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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合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經過試用或者培訓,不符合工作、生產要求的;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愈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又無法安排的; (三)職工嚴重違反廠規,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的; (四)根據中國政府有關規定,合資企業宣告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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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合資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醫療終結后,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勞動合同期未滿,又未發生本規定第十條情況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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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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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縣以上有關部門確認合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在正常情況下,合資企業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合資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中國政府有關政策、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四)職工本人因有特殊情況,經合資企業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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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合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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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和按本規定第十條(二)、(四)項,第十三條(一)、(二)、(三)項解除勞動合同的,合資企業應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實得工資(最后三個月平均實得)的生活補助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按本規定第十條(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發給三至六個月本人平均實得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按本規定第十條(一)、(三)項,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四)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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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按本規定第十條(一)、(二)、(四)項和第十三條(一)、(二)、(三)項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其中原固定職工,由原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原勞動合同制職工和合資企業新招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由當地政府按待業職工管理。 合資企業招收或聘用的原為固定職工退職的,按新招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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