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應聘人員在公開招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考試資格或者聘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體檢或者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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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從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公開招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處分并調整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失誤導致向社會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現(xiàn)重大錯誤影響公開招聘順利進行的; (二)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作弊的; (三)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考試題目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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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不進行公開招聘,擅自聘用人員的,取消聘用人員的聘用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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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影響招聘工作公開、公正、公平進行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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