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參保范圍 學校和托幼機構的在校學生應整體參保。各學校應在申報繳費期向經辦機構申報在校學生學籍花名冊。對于已經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學生,憑參保證明不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它具有城鎮戶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均應參保。 各類用人單位職工和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繼續參保確有困難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經社區、街道辦(鄉鎮)報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可暫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得同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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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繳費期限 (一)正常參保。城鎮居民應在規定的申報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一次性繳納一個醫療保險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高中畢業班的學生,可繳納畢業當年上半年的醫療保險費。 (二)起始參保。2008年啟動實施當年,7月1日前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一次性繳納7-12月份的醫療保險費,6、7月份為申報繳費期,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等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可在當年參保(符合參保條件日期為當年1月1日或7月1日),也可從下年開始參保(符合參保條件日期為下年1月1日)。在當年參保的,須按總籌資標準繳費,其中上半年參保的應繳納全年的醫療保險費,下半年參保的應繳納半年的醫療保險費,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未辦理戶籍登記的人員須在辦理戶籍登記后方可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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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欠費限制 參保人員應自符合參保條件之日起在規定的申報繳費期內辦理繳費手續。對未按時參保或未在申報繳費期繳費造成醫療保險待遇受限的,由個人負責。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未按規定參保,或參保后中斷繳費的,以后參保或續保時須按總籌資標準補繳拖欠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繳費3個月(不含繳費當月)后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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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有關支付標準 (一)參保人員按規定繳納半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本醫療保險年度內大病醫療(住院和門診大病)最高支付限額和普通門診醫療報銷限額減半,大病醫療支付比例不變。 (二)對于按一個醫療保險年度繳費并且在此醫療保險年度內未發生醫療費用(含大病和普通門診醫療)的參保人員,下一醫療保險年度首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額增加1000元,普通門診報銷限額增加10元,以此類推。 (三)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按本人住院時應享受的待遇標準執行。對于在住院期間因連續繳費和節約醫療費用或改變身份而變更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從下次住院起執行。 (四)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達不到起付標準的,視為一次住院,低于起付標準的差額計入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 (五)符合門診大病條件的參保人員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自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辦理登記之日起視為一次住院,下年繼續享受門診大病醫療的,自1月1日起視為一次住院。 (六)參保人員每次在定點社區門診就醫、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15%的標準報銷,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成年居民報銷總額不超過30元,未成年居民報銷總額不超過20元。 (七)醫療保險“三個目錄”有關項目的支付暫按以下標準執行: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使用《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本人自負5%后再按規定報銷;對部分支付的診療項目標準和住院床位費限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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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制度銜接 城鎮居民實現就業后,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可不建個人賬戶)和補費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費,補費后的年限計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其中老年城鎮居民補費后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累計額可折抵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費金額。職工退休時,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達不到退休人員最低繳費年限需要補費時,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累計額可折抵補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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