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增強保障能力,依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字〔2006〕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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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是指: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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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加市級統籌的對象為:在鄂爾多斯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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