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案卷應當在結案送達后一個月內歸檔,案件承辦人應當督促立卷裝訂人員及時立卷歸檔。案卷歸檔前,案件承辦人應當對案卷材料進行檢查,并在備考表中簽名或蓋章。檔案員負責案卷的接收歸檔工作,對不符合立卷裝訂要求的,應當退回立卷人,不得接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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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歸檔后的案卷,應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蓋“歸檔”章,按年度、案號、保管期限分別制作檔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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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已歸檔的案卷,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刪。確需增減材料的,經案件承辦人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由檔案員調出案卷交立卷人作相應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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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檔案員應當按年度建立《歸檔案件簡明情況表》,將案件的基本信息輸入計算機,內容應當包括案號、案由、當事人、立案日期、仲裁員、書記員、開庭日期、處理結果、送達日期、結案日期、歸檔日期等,并鏈接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等結案文書的電子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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