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高校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檔案。未經高等學校授權,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無權公布學校檔案。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對外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檔案形成單位規定限制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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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凡持有合法證明的單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證明的個人,在表明利用檔案的目的和范圍并履行相關登記手續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檔案。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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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查閱、摘錄、復制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檔案機構負責人批準。涉及未公開的技術問題,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時報請校長審查批準。需要利用的檔案涉及重大問題或者國家秘密,應當經學校保密工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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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高校檔案機構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貴檔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應當經檔案機構負責人批準。 加蓋高校檔案機構公章的檔案復制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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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高校檔案開放應當設立專門的閱覽室,并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著錄標準按《檔案著錄規則》(DA/T18-1999)執行),提供開放檔案目錄、全宗指南、檔案館指南、計算機查詢系統等,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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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高校檔案機構是學校出具檔案證明的唯一機構。 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費用;用于個人或者商業目的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 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贈的檔案,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無償和優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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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寄存在高校檔案機構的檔案,歸寄存者所有。高校檔案機構如果需要向社會提供利用,應當征得寄存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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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檔案的編研工作。出版檔案史料和公布檔案,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同意,并報請校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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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高校檔案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如舉辦檔案展覽、陳列、建設檔案網站等),積極開展檔案宣傳工作。有條件的高校,應當在相關專業的高年級開設有關檔案管理的選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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