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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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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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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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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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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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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