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根據需要對失業人員開展就業指導、法律法規等就業必備的基礎知識或通用技能的公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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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按照“公平、公開、公正、擇優”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承擔失業人員技能培訓項目的培訓機構進行資質認定或通過招投標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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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經認定的培訓機構應與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簽訂失業人員技能培訓承諾書,按照承諾書執行培訓計劃,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和課時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培訓任務,不得將培訓項目轉讓其他機構實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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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失業人員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應組織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或者相關崗位考核。 培訓機構應建立學員檔案,學員結業后應及時將學員信息錄入深圳就業服務網并進行跟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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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報名參加政府補貼的適應類、崗位類、鑒定類技能培訓時,應根據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狀況和求職愿望,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經核準后,到相關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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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應全額預交培訓費用。享受低保的就業困難人員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批準后,可按照50%的額度預交培訓費。 失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后取得資格證書的,鑒定考核費用補貼100%,培訓費用補貼預交額的70%;實現就業后,補貼剩余的30%培訓費用。一年內未能再就業的,剩余培訓費用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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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技能培訓后,因故未能取得規定的相應證書,但理論或實操單科合格且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的,培訓費用補貼70%,鑒定考核費用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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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未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批準,擅自參加各類培訓的,不予報銷培訓及考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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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自行參加政府補貼培訓項目以外的技能培訓的,應當經過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批準。在取得相應證書并辦理就業登記6個月后,方可辦理其培訓費用補貼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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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鑒定類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給予交通和生活補貼。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初級鑒定類技 能培訓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補貼不超過200元;參加中級鑒定類技能培訓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補貼不超過400元;參加高級鑒定類技能培訓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補貼不超過600元;參加技師以上鑒定類技能培訓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補貼不超過800元。 就業困難人員應自取得相應證書后的2個月內到市或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領交通和生活補貼。 參加適應類、崗位類技能培訓及創業培訓的,不予交通和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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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定向培訓是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指定培訓機構為失業人員進入用人單位特定崗位前開展的培訓。 申請定向培訓的用人單位在明確培訓要求、培訓人數、培訓內容及培訓時間后,經市或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批準,可以指定符合相應條件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培訓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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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定向培訓費用可高于同類技能培訓項目的30%,失業人員定向培訓后的就業率應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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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參加定向培訓應全額預交培訓費用。定向培訓完成后,對取得相應證書的失業人員,培訓機構應全額退回其培訓費用,并向市或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貼。培訓后就業率低于80%的,每少于1人扣除1人的培訓費用。 失業人員沒有取得相應證書或無正當理由不上崗的,培訓費用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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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隨崗培訓是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將失業人員直接安排到用人單位的技能崗位上,采取師傅帶徒方式進行崗位實際操作能力的培訓。 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市或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確定,培訓時間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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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參加隨崗培訓的失業人員提供生活補貼和綜合意外保險補貼,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對用人單位提供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一次性300元。 失業人員隨崗培訓后就業率應達到90%以上。因用人單位原因達不到規定就業率的,每少于1人扣除1人的培訓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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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隨崗培訓或隨崗培訓完成后拒不上崗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取消其當年度享受其他政府補貼培訓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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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參加除公共培訓以外其他培訓項目時,應在已培訓項目費用結算之后,方可申請參加另一項目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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