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合同審查行為,依法對集體合同進行管理,根據《集體合同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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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進行審查,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由廣西審查的中央駐桂企業,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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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審查實行屬地管理。駐邕中區直用人單位,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查,其他用人單位按現行管理權限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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