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立案庭應在四排后次日內,將案卷材料移交相關送達人員。送達人員應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完成直接送達。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原則上采取一次性送達方式。送達文書包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原告起訴時提交的立案證據(復印件)、證據目錄及《訴訟文收送達地址確認書》、《勞動爭議案件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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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應在庭前及時送達原告,重大疑難案件或證據較多的案件可安排庭前證據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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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加強勞動爭議案件的庭前調解。法官助理可根據法官委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主審法官按規定程序審核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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