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由市、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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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同級單獨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挪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醫療保險基金及利息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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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按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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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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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和財政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予以審計;疳t療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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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有權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實施監督。職工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投訴和舉報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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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把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定期向職工公布。職工有權向用人單位和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的工資總額和個人帳戶的收支情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授權,對用人單泣的有關帳目、報表、工資、退休費發放額和職工花名冊,參保人員及繳費基數進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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