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法人受托機構、投資管理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經其業務監管部門同意,托管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向其業務監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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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勞動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的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進行審慎評審。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公告;經評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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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業務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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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責令其停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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