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購買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托運行李、物品,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 (二)優先辦理金融、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電信、電視等業務; (三)在醫療機構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住院; (四)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進入收費旅游景區免收門票,六十周歲以上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門票半價優惠; (五)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乘坐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輪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六十周歲以上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時段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的具體規定由市級人民政府制定; (六)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農村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特困供養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資義務; (七)扶貧對象中的農村老年人可以優先得到扶持; (八)其他優待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前款第四項、第五項優待服務的單位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并可以逐步擴大享受優待政策的老年人范圍,提高優待標準。 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場所和設施,應當設置老年人優待窗口、等候專區、老年人座席等助老設施,并在醒目處設置優待標識,公示優待服務內容。有關工作人員或者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主動告知老年人優待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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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公共文化場所應當為老年人文藝團體開展活動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場地。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活動場地,不得對進入場館的老年人進行年齡限制,并做好老年人體育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向老年人提示相關風險。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或者場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在固定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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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領取養老金、撫恤金、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便利條件和優質服務,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屬關系變更,以及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向其本人進行詢問,并依法優先辦理。 公安、土地、房產、公證、金融機構等提供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務或者上門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建立日常聯系、巡訪制度,經常走訪老年人,及時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現狀,并給予必要的幫助。 金融機構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當進行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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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欺騙、誤導老年人購買商品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老年人預防詐騙知識宣傳等活動,及時制止、查處針對老年人的惡意推銷保健品、食品、藥品、器材等行為。 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大對無證營銷老年商品以及虛假廣告的打擊力度,并予以曝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在許可的保健食品經營場所外,舉辦保健食品宣傳推介時現場銷售保健食品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前,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廣告,不得發布。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公安等管理部門、電信和金融機構應當加強預防和打擊針對老年人的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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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完善掛號、診療系統管理以及開設專用窗口或者綠色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重病、失能、殘疾老年人掛號(退換號)、就診、轉診、綜合診療提供優先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減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就醫診察費,為老年人提供義診、上門醫療等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點、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體制,并為轄區內常住的六十周歲以上失獨老年人以及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體檢和健康指導,并逐步增加免費體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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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對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簡化程序,優先受理、審查和指派人員辦理。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法律服務收費。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優先受理老年人的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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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蹤老年人尋找機制。社會求助服務平臺應當為尋找失蹤老年人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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