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2002-2005年廣東省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綱要》和《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決定》,鼓勵國內外人才來本省工作或者創業,提高廣東綜合競爭力,根據《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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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是符合本省引進人才專業需求,通過柔性流動來本省工作或者創業,不愿意改變其戶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籍、臺灣地區籍(以下簡稱港、澳、臺籍)、國籍的人員和不愿意放棄外國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廣東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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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國籍或地區、證件號碼、服務處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證號(中國居民身份證、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護照等有效證件號碼)、簽發日期等內容。《居住證》印有持證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須加蓋省或地級以上市公安部門“居住證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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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人事部門)主管本省引進人才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及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在省人事部門建立人事戶頭的單位引進人才申領《居住證》的審核。 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人事部門)主管本市引進人才工作,負責本辦法在本市的實施及本市引進人才申領《居住證》的審核。 對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證書有疑問的,應當由職業技能鑒定行政部門鑒別。 省公安部門負責《居住證》的制作,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及在省人事部門建立人事戶頭的單位引進人才申領《居住證》的核發及其相關管理。 地級以上市公安部門負責本市引進人才申領《居住證》的核發及其相關管理。 各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引進人才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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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分為6個月、1年、3年和5年。經省和地級以上市人事部門批準,可以續辦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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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省居住、工作、創業的證明; (二)港、澳、臺籍和獲得外國永久(長期)居留權、持居留國護照的留學人員或者外國籍持有人用于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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