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建筑報建特許人的責任: (一)熟悉其承辦建筑報建工程項目的現場情況和四至環境條件; (二)全面了解建設單位或個人對其承辦建筑報建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的意圖和要求; (三)全面了解城市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對其承辦建筑報建工程項目的要求; (四)根據城市規劃及其管理法規、設計規范、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要求,認真審核設計圖紙和文件; (五)服從和協助規劃管理部門、專業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監察部門進行違章處理; (六)維護建設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在遵守城市規劃管理法規的原則下,盡量滿足建設單位或個人的正當要求,提高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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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建筑報建特許人的權利: (一)要求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涉及設計和承辦建筑報建手續的必要證件和有關資料; (二)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有關專業管理要求,對其承辦建筑報建工程項目的設計作出修改決定; (三)代表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規劃管理部門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進行技術咨詢,了解建筑報建審批的依據和內容; (四)對違反規劃要求和有關專業管理要求的設計圖紙和文件,有權拒絕簽字,直至拒絕承辦建筑報建手續; (五)有權拒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提出有關違反規劃管理規定或超越報建業務范圍的要求; (六)對規劃管理部門或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提出的要求,如認為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或有異議時,可向有關部門主管領導、上一級主管單位直至仲裁機構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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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建筑報建特許人每人每年應繳交“建筑報建特許人管理基金”(以下簡稱“管理基金”)三百元,由所在設計單位支付。 “管理基金”由市城市規劃局統一收繳和管理,作為管理、考核、獎勵建筑報建特許人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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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凡因違反本規定而被撤銷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的,如由原設計單位申請遞補空額,并經“資格審查管理小組”審查同意遞補者,應重新繳納“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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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建筑報建特許人實行有償服務,按其承辦建筑報建工程項目設計費的10%計收手續費。如低于五十元按五十元計收;超過一萬五千元按一萬五千元計收。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建筑報建特許人所在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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