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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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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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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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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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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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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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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