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按0.25%標準繳費單位的女職工生育產假期間工資仍由用人單位支付;靈活就業人員及男職工配偶生育產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按0.8%標準繳費單位的女職工生育在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假期間內,由單位支付工資改為按下列標準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一)日生育津貼=女職工本人當年月平均繳費基數÷30; 。ǘ┤焉锊粷M2個月終止妊娠,享受20天的生育津貼; 。ㄈ┤焉餄M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ㄋ模┤焉餄M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ㄎ澹┤焉餄M6個月以上分娩或終止妊娠,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下列情況增加生育津貼: 1、難產的(是指剖宮產、人工干預分娩),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3、女職工晚育(滿24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的生育津貼; 4、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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