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擬招調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城鎮戶籍(本辦法第十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當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調員工職業工種目錄》中對學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五)所從事的職業或所學專業與用人單位擬安排的職業對口; (六)申報招調前在本單位連續繳納工傷保險費滿半年以上; (七)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八)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九)身體健康。 已婚的擬招調人員,其配偶須為非失業人員并同時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七)、(八)、(九)項規定或者符合我市有關公務員、職員招調政策規定的條件。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擬招調人員及第十四條第(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項規定的擬招調人員不受第一款第(四)、(六)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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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以調工方式調入我市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年齡限制可適當放寬(屬已婚的,其配偶年齡可相應放寬): (一)具有高級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 (二)具有技師職業資格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三)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至48周歲;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 (五)獲得我市、廣東省或國家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主持人員的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 (六)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以及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在廣東省、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優秀保安員及先進工作(生產)者的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 (七)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并獲學士以上學位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八)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投資納稅調工入戶核準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其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納稅額超過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納稅額一倍以上的投資者,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審批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者,其調工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十)以夫妻分居條件調入的,擬調入人員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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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屬于緊缺急需的技師、高級技師,其招工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屬已婚的,其配偶年齡可相應放寬至4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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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擬招調人員現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齡可從寬計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累積年限后,其年齡未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相應年齡的,可以申報招調,但符合審批條件的擬招調員工在招工、調工時的年齡不得超過48周歲。屬超齡調工的,還需按規定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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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擬招調人員,核準下達計劃指標: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技術技能招調入戶人員: 1.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2.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3年以上的; 3.在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要求的優勢傳統產業領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2年以上的; 4.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以及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在廣東省、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 5.獲得我市、廣東省或國家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主持人; 6.具有發明專利,獲國家專利證書,且作為知識產權入股本市企業的; 7.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8.具有工程技術類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2年以上的; 9.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并獲學士以上學位,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2年以上的; 10.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優秀保安員及先進工作(生產)者。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納稅招調入戶人員: 1.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且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負責)人; 2.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6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在深圳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累計在24萬元人民幣以上; 4.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上列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必須連續3年在同一單位,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 (三)隨軍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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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擬招調人員,審批下達計劃指標: (一)持有全國統考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的; (二)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考務并監管的勞動保障部或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統考且獲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全國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獲得兩個工種模塊中級以上合格證書的; (六)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技術工人交流而引進的; (七)持有非我市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參加我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技能鑒定相應等級的綜合水平測試合格的; (八)持有高級技工學校學歷和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校畢業生(持雙證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 (九)在本市區級勞動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的; (十)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競賽方案并按方案規定可享受招調員工優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業和各企業組織舉辦各類技能競賽的獲獎者;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不含應屆畢業生); (十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十三)立戶企業中個人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出資時間一年以上的投資者,或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任期1年以上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四)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均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五)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均在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人和個人獨資企業主; (十六)在我市注冊,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均在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十七)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由企業或行業組織考評,取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或由企業考評,考評成績合格并公示無異議的本企業員工; (十八)夫妻分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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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在辦理招工時,屬于農業戶口的,可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戶籍類別的限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擬招調人員(但優勢傳統產業領域中持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除外);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四)、(七)、(八)、(九)、(十)項條件中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條件中兩個工種模塊均為高級合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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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在辦理招調工時,其未成年子女,可選擇隨父或隨母遷入: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擬招調人員(但優勢傳統產業領域中持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除外);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四)、(七)、(八)、(九)、(十)項條件中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條件中兩個工種模塊均為高級合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一)項條件的擬招調人員; (五)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二)項條件的擬招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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